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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物业管理10多年都同是一家,这样管理小区合法吗?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都是同一家的状况在现实中是不允许存在的,肯定违背了房管和住建的有关规定,而且开发商是不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超范围经营可以直接据报道工商管理单位。
开发商是小区的建设者,应该根据规划图保质保量的建设好小区的房屋和相关配套设施。也就是开发商的责任是完整的建设好小区,而不是管理小区。小区建成后,应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交给有资质的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服务管理。
开发商的营业执照里不会有物业管理资质,也不允许兼任物业管理职能。因为开发商担任小区物业管理后,小区的房屋质量问题就不会被发现,发现了后都是左手换右手,直接用维修基金进行修补。因此,住建和房管部门不允许开发商自行管理自建物业。
只有一种情况是没法避免的,那就是现在很常见的:开发商的亲戚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开发商亲戚建设的物业。这就是典型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做法。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有前期开办费用,这是不小的一笔数目,再加上交房时,必须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预先缴纳一年物业费和各种押金,基本保证三年物业不会亏。而且这种情况下的新房有问题也不会严重,问题都是五年后才会累积凸显。这时候物业公司已经盆满钵满了。
物业公司本应是业主的管家,而不是为开发商擦屁股的公司。可是,能够入驻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是各种关系进来的,自然唯开发商马首是瞻。毕竟谁也不想得罪自己的财神爷。何况没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还需要开发商支付呢。房屋发生一点质量问题,物业公司都是能哄就哄,能推就推,等到了保质期后用维修基金来修理。
其实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本应该是相互牵制的关系,可最终为了利益却走到了一起,把最后的老板--业主利益扔到了一边!如果真的确认开发商自己做的物业管理,那么建议你赶紧去工商部门举报吧。另外,尽快成立业委会,把这种无良物业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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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的主人是业主,只要是这个小区在达到了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要求和条件,那么这个小区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就已经可以由业主大会决议来决定。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之后,授权给小区的业委会,由维委会来执行业主大会授权的权利。
小区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小区召开的业主大会是这个小区的权利单位。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才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者。
无论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合同》里选择的是那家的物业公司来为这个小区提供服务,只要是这个小区通过了召开的全体业主大会,选出了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那么这个小区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就已经掌握在了小区自己的手里,这个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后的业委会,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物业公司。
所以,无论是开放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在小区里服务了多少年,只要是这个小区成立了自己的业委会,那么这个小区的业委会都可以选择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来投票决议是否继续用这个物业公司,然后通过业主大会授权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谢邀!前期物业被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续聘继续为本小区物业服务的情况也很正常,有些高档楼盘的物业(如我们南昌万达的下属物业)资质就较高,服务也很尽责到位,业主及映都较好。我认为只要是经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招标而中标的物业,不论其是否前期物业还是开发商的下属子公司,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都是合法的。
这个问题非常普遍,所谓“建管一家”就是说的这个事情,也是当前物业与业主纠纷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对开发商来说,自然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家的物业公司管理自建的小区,有很多的便利条件,巨大的收益不会外流,自己可以做甩手掌柜,何乐而不为?
而对于业主来说,面临开发商物业父子兵式的管理模式,其自身合法权益必然受到长期侵害。其实早在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征集立法意见时,许多有识之士就提出了将“建管分离”的要求写入条例中,以此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结果,条例中只是委婉的提倡建管分离,建议开发单位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公司。这就造成了各大开发单位纷纷成立自己的物业公司,自己开发,自己销售,进而自己管理的一条龙垄断式服务!
虽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过渡性合同,表面看来具有不确定性,就是说只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然后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合同自动终止。实际操作来看,由于新建楼盘大多是几百户,上千户甚至几千户的大型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的难度可想而知,再加上开发单位,物业公司从中作梗,业主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几乎是举步维艰。
于是,许多小区出现了10多年都是由开发商自家的物业公司来管理的现状,业主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实现,现有物业公司却以继续履行前期合同的规定并提供了服务的“合法”借口要求业主按时交纳各项费用。这种现状从法律角度分析看似合法,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长期侵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必须要完善立法,将建管分离明确写入法规。当然要想彻底实现业主社区自治的权利,还有许多事情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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